实现抵押权不需要经过法院。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自行就抵押财产进行变卖取得价款后优先补偿债务。
另外实现抵押权要经过法院的一般是抵押财产被强制执行了,抵押权人在取得执行根据后可以申请执行。抵押权人未取得执行根据的,法院可以依照申请查封人的申请,对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拍卖的价款要留足抵押权人应该取得的份额,差额留给申请查封的申请执行人。
一、抵押权的行使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首先,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不过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其次,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民法典》都曾作相应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后,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表明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它强调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未对抵押权的期限作法律规定。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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