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最短20天开标。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采购方式,包括征集参与资格、发出邀请参与竞争性谈判、组织谈判、提交最终方案、评估和选择最终中标者等环节。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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