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收到区妇幼保健所的遗失证明书,填写了《出生医学证明书再发行申请书》。2、申请人持有《出生医学证明书再发行申请书》和遗失证明书向原助产部门申请出具出生医学记录的复印件,助产部门提供出生医学记录的复印件,在申请书上发表意见,按公司印鉴。3、申请人申请书. 丢失证明书. 出生医学记录的复印件和父母双方的户籍簿。
1、申请人收到区妇幼保健所的遗失证明书,填写了《出生医学证明书再发行申请书》。2、申请人持有《出生医学证明书再发行申请书》和遗失证明书向原助产部门申请收到出生医学记录的复印件,助产部门提供出生医学记录的复印件,在申请书上发表意见,按公司印鉴。3、申请人申请书.丢失证明书.出生医学记录的复印件和父母双方的户籍簿(如果孩子进户口,必须包括孩子的户籍簿).结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和抚养证明书).身份证明书提交区妇幼保健所,其中户籍簿.结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和抚养证明书).身份证明书审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补 办 出 生 证 需 要 哪 些 手 续 ?
补办出生证需要的材料有:1、持证人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出具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证明材料;2、接生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3、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报或未报户口的证明。
申请人收到区妇幼保健所的遗失证明书后,填写了《出生医学证明书再发行申请书》。接着,申请人持有申请书和遗失证明书向原助产部门申请,助产部门提供出生医学记录的复印件,申请人发表意见并按公司印鉴。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交父母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和抚养证明书)和身份证明书。其中,户籍簿需要审查原件并保留复印件。补办出生证需要的材料包括持证人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出具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证明材料,以及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报或未报户口的证明。
《江苏省关于签发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要求:
1.补证提供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证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4.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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