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下称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该房屋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某社区,建筑面积105平米,单价约10000元人民/平方米,总价1100000元人民。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声称:可以做一个避税合同,让张某少缴税;房主李某不愿意,要求合同单价与总价如实填写,经过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勉强签字同意。2008年4月15日,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签订三份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与总价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计算。《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单价5000元/平方米,综合补偿金575000元,总价1100000元人民币,首付4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2008年5月,北京市房价开始下跌,张某开始犹豫不决;2008年5月10日,张某明确告知李某,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张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人民币;同时,张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40000元人民币。李某觉得非常冤屈----难道自己卖房还卖出了毛病?中介公司更是理直气壮:你张某自己违约,我们不会退还任何费用。
2008年6月,张某将李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定金支付利息;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赔偿损失。2008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作出判决:
(1)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李某返还张某定金2万元;
(3)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40000元;
(4)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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