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程序的问题,实际上与普通公民所面临的离婚程序并无本质区别。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役军人在正式启动离婚程序前,需先行向所在部队提交申请报告。若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身份,无论双方是否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亦或是仅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均须首先接受军队内部的调解工作,待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后方可按照常规流程,选择前往法院协商离婚事宜,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援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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