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
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夫妻一方为购房等财产负担的债务,婚后不共同生活的,视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人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的债务,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协议中确定只属于夫妻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附有遗嘱或赠与台的债务也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分居现象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是一个较常存在的问题,分居可因一方的单方意思所发生,也可因双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状态或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分居满两年,也只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来得到法院的认可,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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