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当事人为签订合同已经支付的一些必要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违约损失赔偿标准不是没有限度,赔偿标准最多不能超过合同签订时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一般不可以并用。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法律推理理论,此种禁止也适用于上述第三点所述之其他情形。因此,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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