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方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只根据上诉、原始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作出判决或裁定。在法律规定方面,目前,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的书面审理,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的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明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实行书面审理,不得单独审理,必须由合议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上诉案件审理期限的,第四节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又称重审程序。虽然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具有相同的救济功能,但它不同于二审程序。其目的在于有效的判决和裁定,属于事后救济的手段。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要程序,也不是二审程序的延续。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有效判决存在错误,需要重新审理时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旨在贯彻审判工作中实事求是、纠错的原则,及时纠正错误案件,保证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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