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程序包含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理、治安调解执行等这几项。调查取证主要是询问、鉴定、辨认、检查、勘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措施等工作。听证程序包含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等程度,还有听证的举行程序等规定。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听证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回避;
(2)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4)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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