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安置费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8-02 08:04:32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法院拍卖执行的房产时,债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拍房安置费的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执行法拍房,对被执行人不予补偿。被执行人不得以法院拍卖房屋为由,直接向国家有关单位索要安置费。

拍卖房屋所得的拍卖款需要面向债权人偿还,一般按照支付处分费用、扣除应缴税款、偿还抵押权人的顺序清偿。房屋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不能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的,应优先清偿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剩余的价款再按比例进行清偿,偿还顺序如下:

1.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2.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

3.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偿还债务后拍卖款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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