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一词,乃是在夫妻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其中一方主动放弃所有共同财产之归属权。
若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后表示愿意遵循此协议内容,其中受到惩罚的一方亦能够自愿履行这一规定,那么便可实现“净身出户”的状况,但必须以保障其正常生活基础为前提条件。
倘若某一方主张另一方在婚姻中有严重过错需承担责任,以此为由请求另一方接受“净身出户”的惩罚,然而另一方却并不认同,那么依照法律程序,法庭将无法作出让有过错一方“净身出户”的裁决。
即便如此,无过错方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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