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6日经省政府(2004)0179号批准xxx市2004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xxx市政府在落实征用土地方案时,每年向被征地的农民支付2000元/人的补偿费,2003年仅支付青苗补助费500元/亩。由于村民不同意补偿方式阻止xxx市政府划拔土地,xxx市政府采取强行进场、拘留无辜村民等违法手段,将土地占用并划拔给xxx市电力公司用于商品住宅建设,村民上访多次没有得到解决。2005年11月10日经委托领峰律师事务所查询xxx市国土资源局《关于xx市2004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项下的一书四方案得知:经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确定的申请人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是4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9倍;安置补助费为6倍,安置人口为每亩地2人;青苗补助费为2050元/亩;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申请用地人为xx市人民政府。
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全额支付。但xxx市政府没有执行己批准的土地补偿方案,且擅自改为按年2000元/口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且克扣青苗补助费1550元/亩。
经土地征收维权中心代理每亩年产值执行4000元,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0倍计算补偿,即每亩补偿120000.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结案时间: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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