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
与高级船员直接订立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自有船舶运力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营危险品货物的企业,提供营运计划、经营范围、货源证明材料
提供营运计划、经营范围、客源证明材料。经营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营运计划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
二、桂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受理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
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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