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持有人即为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贡献资本资金,并凭此享有资产权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以及挑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这也是其作为公司投资者和股权拥有者应负的基本职责。
因而,股东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就是他们的出资义务,这其中包括按时足额地向企业投资。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部分股东在签署了出资协议之后,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或者是没有全额支付他们的出资款项,对于这种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现象,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
第一种方式是从公司通过催告的办法敦促未出资的股东尽快缴付其应当承担的出资款之后,如果该未出资的股东还在合理期限之内仍然拒绝缴付出资,那么公司的其他股东则有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召集股东大会,讨论是否应该取消该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第二个方案是其他按照预先约定已经全额支付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能出资的股东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同时也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最后一种解决途径是,企业可以通过制定新的股东会议议程或修改公司的章程,对那些未能出资的股东在利润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面施加合理的权利制约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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