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中,若有一方在外欠下债务,另一方是否须偿还该笔欠款需依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
如果该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为之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财务负担,那么它便属于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另外一方应共同分担此项责任。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财务支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而仅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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