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的调解程序
时间:2023-03-29 08:52:25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协商程序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二、医疗事故处理的仲裁程序

医疗事故仲裁程序有以下步骤:

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

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书一样,当事人必须履行。当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三、医疗事故处理的诉讼程序

1、法院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

(5)患者有经济损失;

(6)在诉讼时效内。

2、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1)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

(2)护理证明;

(3)误工及收入证明;

(4)交通费单据;

(5)住宿费单据;

(6)丧葬费单据;

(7)抚养/赡养/扶养证明;

(8)伤残用具证明;

(9)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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