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首先申请筹建认可:
1、申请人填报筹建申请书,准备总局138号令要求的文件、资料。
2、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
3、民航地区管理局将申请筹建企业的有关情况上网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总局。
4、公示中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总局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上网公示。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公示中提出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要求听证,民航总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准予筹建的,上网公示后作出最终决定。以上工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时间除外)。
5、送达书面决定:准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不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筹建企业筹建期间基地机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报民航总局批准;筹建负责人、资本构成、企业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民航总局备案。
筹建企业完成筹建工作后申请经营许可证:
1、筹建企业填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准备总局138号令要求的文件、资料。
2、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
3、民航地区管理局将筹建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上网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总局。
4、公示中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总局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上网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公示中提出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要求听证,民航总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准予经营许可的,上网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予以公告。以上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时间除外)。
5、送达书面决定:准予经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经营许可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不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7、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限内,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民航总局申请变更。
8、航空运输企业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民航总局申请换证。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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