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教导员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所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及时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定期组织民警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民警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协助抓好党支部工作,维护党的核心,营造团结向上的氛围。
(三)积极配合所长掌握工作情况,对分管业务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与所长一道,抓好全所民警岗位目标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检查民警警容风纪和遵纪守法情况,及时发现违纪苗头,协助上级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四)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及时表扬好人好事,树立良好风气,随时了解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五)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勤政务实,清正廉洁。
办理机构及其职权范围
根据若干规定第83条,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但这一法律规定,并未能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该条文只是针对若干规定中几种明确的情形。当然,由于实际生活的复杂多样化,要求制定统一的成文法无一遗漏地加以规范,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有观点认为,执行机构只能办理因发生在执行阶段的变更事由所引发的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而且执行机构的工作性质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能进行实体审查。涉及到实体审查方面,以及发生在审判阶段的变更事由应由审判机构裁定处理。同时,有关仲裁文书、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中主体的追加和变更的问题亦应相应地由作出裁决的机关补充审理。笔者认为,上述看法是片面的。首先,司法实践中,审理机构一俟作出终局裁决后,己作结案归档处理,很少会愿意进行补充审查。其次,这种观点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便利和纠纷的及时解决。事实上,审判机构也意识到有些案件存在需追加、变更主体的情形,却嫌麻烦,并告知权利方在执行阶段再提出追加申请。同时,有些虽在审理阶段存在可追加的情形,条件却不成熟。比如,分支机构在审理时虽无法人资格,但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到执行阶段,这一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笔者认为,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主体应统一由执行机构以合议庭形式负责裁定。但同时,也应加重裁判机构在原诉审理时的一并处理的责任,并设立相应约束机制。主要基于如下几方面的理由:由执行机构统一作出裁定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司法原则,有利于准确把握执行案件的执行策略、方法,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排除不同部门之间的扯皮现象。不同机构分别处理,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工作环节相脱离,而且审理机构缺乏对案件执行的亲历性,也会影响其判断力;仲裁机关、行政机关的办案依据只是有限的仲裁法规、劳动法规、行政法规,而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却属于民商法的范畴。这些机关囿于专业知识的限制,难以作出相关的裁决。如果要求其进行补充审理还会导致不同职能机关在职权分工上的争议。同时,在当事人的诉权保护问题上将无所适从。执行机构的职能并不能只理解为形式上的审查,在执行法官素质普遍提高前提下,完全可赋予其相应的实体审查权。事实上,在每一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都要面对实体的认定问题,如对执行财产的归属判断,就涉及到实体法上的所有权、物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理论。如果第三人就相关事项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对此作出裁定就是一个实体认定的过程;执行机构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可同时进行相应的组织机构的改革,对执行权能分类: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组织实施权,并对各相应部门进行分工负责,加强专业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五条收容教育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教导员)一人,副所长一至三人,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民警和相应数量的工勤人员。
民警的配备: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收容教育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月平均收容教育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其中医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所长、政治委员(教导员)、副所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辅导、医务、财会工作的民警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收容教育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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