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据原件遗失,经人民法院核实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查明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保全原始证据或者提供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副本或者经人民法院核实的副本。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质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时,应当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正本或者正本确实难以出示,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副本或者副本的;(二)正本或者正本不复存在的,但有证据证明复制品或者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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