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上散布或转载针对他人的恶意谣言,若具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便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
首先,当同一则诽谤信息被外界主动点击,浏览的总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抑或被转发的次数累积达五百次以上;
其次,当该谣言的传播导致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出现严重的心理疾病,甚至引发自残、自杀等极端事件;
最后,若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类似的诽谤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却再次实施此类行为,同样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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