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
时间:2023-05-03 09:03:07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3、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的范畴

1、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

2、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

3、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

三、股权转让的风险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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