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孩子探视权是否包括接走孩子
孩子探视权不包括接走孩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零至三岁的儿童,这一阶段的儿童身体、智力等方面受环境影响较大,没有自理能力。如果适用停留探望,可能会因为环境的频繁变化而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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