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参与人,乃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侦查、检察以及审判机关的专职工作人员之外,所有加入到这个法律程序中的个体,他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诉讼权利,同时也须履行相应的诉讼职责。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范,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含以下群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依照这些诉讼参与人与案件之间的利益关联程度,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别:
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那些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从而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员。
具体而言,这部分人群包括: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享有一些共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首先,他们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或者实施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其次,他们还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咨询与自身必须承担的诉讼义务相关的一些信息。
此外,他们还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但翻译人员除外)。
最后,他们有义务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并且要听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指挥。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那些与案件事实及诉讼结果有着密切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占据控告或被告地位,且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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