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一个适龄孩子应享受的权利,其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的主体应该送他们去学校接受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孩子不肯上学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劝说其去上学,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简述19世纪上半期德国幼儿教育政策的基本倾向
正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基础教育和社会人文素质的培养,其对于一国的国民素质养成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的学前教育基于其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特点,突出社会公正和素质教育,对于我国完善学前教育体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总体情况德国每年的新生儿约68万,学龄前儿童总数400多万,其中,三至六周岁儿童占半数,几乎全部入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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