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代理服务的适用范围问题,对于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风险代理服务的适用范围可以归纳如下:
(1)风险代理服务仅被允许应用于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领域中。
(2)然而,有四类涉人身以及涉及到最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是不允许采用风险代理服务进行收费的。这四类案件具体包括:
a.婚姻与继承相关的案件;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等。
(3)此外,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也被明确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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