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聘员工的费用有没有补偿?
公司因拆迁需要遣散职工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支付;六个月以下的,按半个月支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履行的除外同意续签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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