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个人债务,皆须用其个人财产来进行偿还。
所谓“个人债务”,即根据夫妻间达成的协议归属个人承担的债务,或是在某一方未参与到家庭共同生活中所引发的债务。
婚姻中的个人债务大致可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产生的债务。
在筹备婚礼或者财产购置过程中所负担的债务,而这些财产并未在婚后被广泛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应被视作个人债务;
其次,夫妻之间通过法定程序,达成共识后,其中一方独立承担的债务,亦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这意味着,一种被普遍认可的原则是,此类约定原则上并不向债权人产生强制性的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晓了这个约定,或者在事后对其予以了确认;
再者,便是由于某一方个人消费不合理性而引发的债务,比如赌博、吸食毒品以及过度饮酒等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接下来,就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那么附随于此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便应由接受此份遗嘱或赠与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另一方则无需对此负责;
此外,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下,自行资助他人负担的债务,无疑也是一项个人债务;
最后,那就是夫妻一方在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筹措资金从事生产或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若其所得收益并未广泛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样所引起的债务同样应被视作个人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列举的几个方面之外,还可能会出现夫妻一方因实施某些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债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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