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院会收留智力残疾的人吗
在我国,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成为养子或养女,其中包括以下这几种情况:
(1)失去亲生父母的孤儿;
(2)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得知生身父母信息的弃婴与儿童;
(3)生父母因经济、健康等原因而无法承担其抚养责任的子女。
同时,收养人也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他必须是无子女状态;
其次,他必须具有抚养及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心理及家庭环境背景;
再者,他不得患有任何会对被收养人产生不良影响且会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的疾病;
最后,年满三十周岁也是作为收养人的必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福利院是否可以领养孩子
福利院可以领养孩子。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的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n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n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n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n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n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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