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中的某位正在服刑之时,如欲解除其婚姻关系,经由协商离婚的可能性已然微乎其微,双方当事人便通常会选择采取诉讼手段来结束这段婚姻。
诸如此类的离婚纠纷,实际上应归原告常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就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提出离婚之请求,则该情节可交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协调或直接递交给人民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经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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