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证经济合同,即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委托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订立的经济合同的真象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的法律服务活动。
在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向其居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所在的标准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如涉及到不动产转让事项的合同,则需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标准公证机构申办。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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