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同级别的伤残对应不同的赔偿系数,分别为16倍、14倍、12倍、10倍、8倍、6倍、4倍、3倍、2倍和1倍。
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前往外地就医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
2.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用;
3.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赔偿系数: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工伤不同级别的赔偿标准分别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三) 患职业病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以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难以确定残程度的。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以享受五级至八级伤残待遇:
(一)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难以确定残程度的。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以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用工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办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参保、暂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前往外地就医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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