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受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一般为三年。
从此角度理解,若有他人拖欠账款尚未偿还,则债权人须在知悉或理应知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负有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如若超过此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且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延长诉讼时效的决定。
因此,债权人务必在法律所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积极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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