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引发的两份赔偿一起车祸引发的两份赔偿
主持人:我手里的这两份判决书,是法官对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两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的判决,从上面可以看出,两名乘客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获得的赔偿却相差了一倍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那起交通事故说起。
2005年10月23日凌晨一点十分左右,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西八间房路口,李某驾驶夏利小轿车与康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乘坐的赵某当场死亡,另一名乘客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司机李某受伤。于是,死者的家属向事故车车主提出了索赔要求,然而两辆事故车的车主都表示,自己是正常行驶,责任在对方,因此拒绝赔付。由于事故现场没有摄像头,车辆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况无法确定,因此交通管理部门也无法认定出事时究竟责任在谁。无奈,死者的家属在得知大货车还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但也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我们认为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无权依据保险合同让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所针对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大货车的车主)。
解说:于是,两名死者的家属把两辆事故车的司机、车主以及大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这几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由大货车及夏利车车主平均分担原告所受的损害。但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这一点产生了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在事故责任没有认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强制三者险的规定,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先行赔付。
张玉良原告代理律师保险公司认为责任没有划分,没有赔付的依据,我们认为应该适用第三者强制险,不是非要经过法院审理才能进行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是商业险种,但实践中已经具有强制性,所以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给事故受害人十万元的保险金。但是紧接着保险公司又提出,保险金只有10万元,事故中的两名死者和夏利车中受伤的司机都是赔偿对象,不知道应当怎样分配。
保险公司:我不能说给这个死者三万,那个死者2万,给伤者一万,这种分配赔偿,保险公司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对于保险金的分配比例,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然而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两名原告的请求也并不相同。
由于赵某是在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而金某是经过医治无效身亡,因此金某家属比赵某家属多支出了一笔医疗费。另外,金某生前承担着对母亲、妻子、儿子的生活费,而赵某没有直系亲属需要抚养或者赡养,金某家属又多出了一笔生活费。而最大的不同,就是金某是城镇居民,赵某是农业人口,各自的丧葬费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数额相差很大。由于夏利车司机放弃了对保险金的赔偿请求,因此法院最后判决:
两名车主分别赔偿金某家属20万元,赔偿赵某家属8万元。其中大货车的部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十万元保险金按照20:8的比例在金某家属和赵某家属之间分配。
主持人:判决结果下来了,然而有人却提出了疑问,人的生命权应该是平等的,为什么在赵某和金某的赔偿金上却有这么大的差距呢?法官说,法律尊重人的生命平等权,这一点,从精神抚慰金上可以反映出来。
法官:被告唐桂侠(大货车车主)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告李家发(夏利车车主)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画外音:精神抚慰金是一样的,这一点反映了法律保护生命是平等的
主持人:人的生命和尊严是平等的,但是不同的人,实际损失又是不同的,法律的公正如何在一纸判决书中体现,对法官提出了挑战,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对于一审判决,原告表示没有意见,被告表示在考虑是否上诉。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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