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签订的设立协议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若违反上述五种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协议就可能被视为无效。这些情况包括:一方股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作协议,损害国家利益;各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作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作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前,会自愿签署的设立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负面影响,那么这些协议就是有效的。然而股东间签订的设立协议,实质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签订设立协议不应存在以下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1)一方股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作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2)各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合作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合作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 订 公 司 设 立 协 议 的 有 效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判断一份公司设立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有效条件:
1. 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股东之间存在设立公司的共同意愿。
3. 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的出资、股份比例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 股东之间就公司设立后的事务安排达成一致意见。
5. 设立公司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以上条件满足,那么公司设立协议就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公司设立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
股东之间签订的设立协议,实质是合同的一种。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负面影响,那么这些协议就是有效的。然而,如果股东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作协议,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者合作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合作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要判断一份公司设立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满足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股东之间存在设立公司的共同意愿、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的出资、股份比例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股东之间就公司设立后的事务安排达成一致意见、设立公司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五个有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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