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如下情况下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负责事由。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二、货物运输损毁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因为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因此,在途运输货物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货物运输责任的诉讼时效
根据《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即海上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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