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牐牐唬幼诓鹎段?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牐牐?)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牐牐?)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牐牐模?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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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牐?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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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牐耍楣?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牐牐牛怀废?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牐牐?)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牐牐?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牐牐?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关于户口迁移的新政策
居民转迁户口分为四大类,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类、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引进的人才、亲属投靠类。如果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材料规定,公安机关一概不得拒绝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只收相关工本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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