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主要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特殊的管辖情形。它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了解上述内容关于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和范围的介绍,对于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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