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遗腹子的权利。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变相分割。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注意: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谁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确定后,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首先,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
其次,清除被继承人的债务。
最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应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遗腹子和孩子自己是否有遗产继承权
遗腹子有继承权。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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