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根据规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并进行。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失去了债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无效。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
那么这个为债务人的债务以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的第三人一般与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理由是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一般是考虑已经有抵押担保的存在,相应在同时有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对具有物权性质的抵押权进行行使,只有在对抵押物行使了优先受偿权之后,才可以对以自己的信誉为债务人债务提供信用担保的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主张受偿,债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与对保证人的财产行使受偿权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前者存在优先受偿权,而后者则不存在。如果抵押担保和信用保证均为同一人提供,则对该担保人而言责任是很重的。
(一)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二)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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