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年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可收养
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满30日无人认领,7日内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12个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一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
2、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所需条件
若要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收养人需出具以下条件: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内容。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如何受理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申请
受理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申请的要求:
1.被收养儿童须在有关监护人带领下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的单位和派出所意见栏,由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填写,并加盖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印章。
3.民警将申请人基本资料录入系统中,须依据被收养儿童《收养登记证》录入外文姓名加注。
4.办证工作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归档等有关问题根据本地区办理同类证件有关规定执行。
5.我省涉外收养登记工作由省民政厅委托给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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