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之承诺情况下,如果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无法清算。承诺人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承担之承诺情况下,作出承诺股东应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债务担保之承诺情况下,作出承诺股东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公司已经注销,实际上其承担的是偿还责任。
(4)虚假清理之承诺情况下,承诺人以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此,《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公司出问题股东有责任吗?
公司出问题股东是否有责任需要区分开来,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出问题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恶意逃避债务的;
第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
第四、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
第五、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混同的;
第六、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第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八、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
第九、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第十、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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