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拆迁纠纷能要求返还财产吗?
1、发生拆迁纠纷能不一定能要求返还财产,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是否需要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拆迁补偿合同无效,被拆迁方需要返还的财产可能如下:
(1)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力度根据拆迁房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档次划分,不同的档次赔偿额度不同,价格按平方米来计算单价。
(2)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补偿的是在房屋拆迁后,拆迁户自己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周转补偿按月发放,档次根据拆迁户自行寻找或者统一安置的临时居所来划分。
(3)奖励性补偿
如果拆迁户是自己主动积极协助拆迁或者放弃了留居城区自愿搬至城郊居住的,或者是放弃了安置房的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奖励性补偿标准按照不同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拆建单位需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
二、发生拆迁纠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1、发生拆迁纠纷不一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若拆迁纠纷并不属于行政纠纷,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若拆迁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方、被拆迁方协商签署的补偿协议,不一定是有效的。若签署的协议无效,那么被拆迁方可能需要将获得的补偿金、以及获得的拆迁安置房返等都还给拆迁方。对于签署的协议无效的情形,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署一份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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