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1、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2、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程序
3、破产费用分配完毕
(二)破产财产的程序及效力
1、破产程序终结终结的程序
(1)人民法院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3)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外,还包括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破产案件利等。
2、破产案件终结的效力
(1)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
债权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产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法人另行主张权利。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
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务人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全文5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