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五种: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但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要约一般是说特定的向另一方发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对于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要约是具体的,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承诺到达就是合同的成立。但要约邀请是是希望收到的一方能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可以不是具体的内容,对于发出者也没有法律效力。
二、要约邀请和要约产品,有什么不同?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三、要约人违反要约的法律责任
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违反要约的,可以当做对其意思表示的撤销或者违约,因此给受要约人造成了损失的,要约人应当赔偿受要约人的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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