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税局日前转发了《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
通知显示,今年10月起,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机关按“年”依照标准审批,其中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与减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