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股权被查封导致合同标的履行不能,但是不能因该查封事实的存在而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查封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或执行的强制措施,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但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仅仅只是限制了处分权,而非剥夺其所有权。在未进一步由法院代为处分其财产,并清偿债务之前,被执行人仍不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因此而彻底丧失。且由于查封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旦查封到期或者被解除,查封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限制即消失。本案股权被查封使过户受阻,但并不意味过户可能完全丧失,也不意味着股权丧失,协议双方还保有通过履行相关债务从而解除对股权的查封,消除合同履行障碍的权利。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录音证据的效力是否有效
如果录音证据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则具有法律效力。
录音(录像)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的问题,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民法典》第1137条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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