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广告业务需具备的条件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是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2.是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3.是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4.是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二、广告业务经营范围有:
1、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经营广告礼品,旅游纪念品,文化用品,印刷设备及材料,建筑装饰材料,购销业务(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2、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3、宅内标牌、锦旗、灯箱、霓虹灯、招牌、日用陶瓷、木雕;
4、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文体活动策划,信息咨询服务;制作国内外广告、设计,代理报纸广告业务(以上不包括国家专营、专控项目);
5、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各类经济信息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摄影、企业CI形象策划。
另外,广告公司需满足《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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