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主要分为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广告经营业务都必须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一定的资格。我国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依照上述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告公司
这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和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和代理人员,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流动资金和经营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5)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有了解国家进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2.兼营广告的单位,亦即广告兼营单位
这类单位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体;
(2)设有专门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3.个体广告工商户
对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需对其制作设备、技术、人员等进行审查。具体来说,包括:
(1)是否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是否熟悉广告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是否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等等。
4.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应具备广告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资、合营的外商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法人;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能够为中方合营合资者培训广告专业人员;
(4)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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