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形主要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逮捕,包括:
1、不可抗力行为造成损失;
2、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5、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种情形是指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逮捕,包括:
1、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2、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3、证明有无犯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等9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指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包括: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七种情形。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决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犯罪事实轻微的,并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显然是可以不予批捕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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