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预售具备哪些条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缴清,土地使用权证已取得抵押权。(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违反城市规划,提前出售自建商品房,真正的损失将是善意购房者。(4)根据提供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开发建设投资要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已经确定。
(5)七层以下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主体工程必须建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已与金融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取得境外销售批准文件同一时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房屋预售是一种附条件的交易。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以此期限的到达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的依据。
(2)住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作用。由于商品房预售不同于实质性的房屋销售,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因此,国家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调控。我国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资格和程序,也要求预售合同签订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2)目标,即预售商品的位置和数量。
(3)数量、预售商品房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计算,并明确为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4)价格就是房价,比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要注明单价,还要注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但对预售款的数额和期限没有统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时不得超过40%,在房屋建设完成一半时征收至60%,封顶时征收至95%,交付使用时全部征收。(五)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六)房屋的使用性质,明确居住用房、办公用房或者营业用房或者其他房屋。(七)房屋产权转让的方式和期限。(8)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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